转自西安住建
市建发〔202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安排,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爆发重大变革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增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生长,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一、全面取消我市住房限购步伐,居民家庭在全市规模内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02
二、结合差别区位、差别住房产品调解优化商品住房项目停车位计划配比。商品住房项目可销售的产权车位与商品住房同步治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同步公示车位销售价格、销售计划。
03
三、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时,挂号家庭数量与住房房源数量比例低于1.5:1的,不再实施公证摇号。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房在摇号选房时不再实施“刚需优先”。摇号销售项目的摇号名单公示、摇号结果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由3天缩短为1天。
04
四、支持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相助建立“以旧换新”购房模式,对房产交易流程开展全链条优化。勉励经纪机构分类合理降低经纪用度,积极引导交易双方配合担负经纪效劳用度。
05
五、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购置二手住房以及居民家庭挂号选房后的剩余新建商品住房。勉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租赁或购置相对集中的二手住房,实施微革新后用于职工宿舍、居家式旅馆、民宿等运营,盘活闲置住房资源,打造多元化住房市场。
06
六、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动“白名单制度”常态化,一视同仁满足差别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增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07
七、科学盘算企业相关用度,对不计容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等在土地出让金分摊时,不盘算金额。
08
八、原土地出让条约中约定的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住建、资源计划部分审核并核算补缴相关用度后,可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09
九、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二手住房的,衡宇建成年限不凌驾30年,贷款期限与衡宇建成年限之和延长至不凌驾40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10
十、勉励房企在满足计划指标的前提下立异户型设计,提高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更好满足居民品质化住房需求。健全完善衡宇交付质量回访和投诉处理机制,杜绝降标减配、擅自变换计划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绝提升交付满意度。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原政谋划定与本通知纷歧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供稿: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