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各分中心):
凭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务部、人民银行《关于革新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本钱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划定,西安地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解为职工个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人为,缴存基数每年审定一次,调解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2.凭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人为总额组成的划定》(统制字〔1990〕1号),盘算缴存基数的人为总额组成包括:计时人为、计件人为、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人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人为。
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人为的三倍30918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人为标准。职工月平均人为凌驾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职工月平均人为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西安市最低人为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人为处于上下限区间规模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人为。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最低人为216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人为2050元/月。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最低人为参照2160元/月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划分为5%,上限划分为12%。单位可在划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月缴存额即是职工月缴存基数划分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划分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免交所得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划定向西安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缓缴。
3.单位在治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解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再调解缴存基数。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解后,应当实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应按相关划定如实统计、审定与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缴存基数调解情况见告职工,接受职工监督。
5.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划定执行。
6.本通知由西安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卖力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